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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釋義目錄

5 劃

可調動性
(Portability)

6 劃

自僱人土
(Self-employed persons)

自僱人土之有關入息
(Self-employed person's relevant income)

成分基金
(Constituent fund)

8 劃

供款日
(Contribution day)

供款附加費
(Surcharge)

供款期
(Contribution period)

9 劃

保存
(Preservation)

重整現有投資分配
(Rebalancing of existing investment allocation)

10 劃

個人帳戶
(Personal account)

特准限期
(Permitted period)

12 劃

累算權益
(Accrued benefits)

13 劃

僱員有關入息
(Employee's relevant income)

18 劃

歸屬
(Vesting)

注意
本詞彙釋義包括一些在本網站所指及採用的詞語。本詞彙釋義是根據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而編寫及只供參考。雖然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已合理審慎地編寫詞彙釋義,但切勿誤把詞彙釋義替代閱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例。成員須就詞彙釋義的詞語及其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權責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可調動性(Portability)

當成員轉職時或自僱人士終止自僱而轉為受僱時,有關權益將會轉往:

  • 另一計劃(如新僱主的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
  • 同一集成信託計劃的另一帳戶內;或
  • 成員自行選擇的另一集成信託計劃的帳戶。
自僱人士(Self-employed persons)

有關入息源自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人士。

自僱人士之有關入息(Self-employed person's relevant income)

作為自僱人士,你可參考按《稅務條例》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以此作為有關入息,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因此,你可以提交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以證明你的有關入息。

如你未能提交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例如你剛成為自僱人士,尚未提交報稅表),你可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作為你的有關入息:

  • 《稅務條例》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如你可令受託人信納你不能提供你的有關入息的證明);
  • 以書面聲明向受託人申報的入息(請注意,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聲明屬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檢控);或
  •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即每年$300,000(如你不出示有關入息的證明)。

註:立法會於2013年7月17日通過若干議案,當中包括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修訂。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已由每月$25,000提升至$30,000(或由每年$300,000提升至$360,000)(新水平適用於2014年6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

如你是業務的合夥人,你在計劃財政年度的有關入息應根據你在該合夥業務中所佔的股份,按比例計算你於該年度應佔的利潤而得出。如你是多項業務的合夥人,你的有關入息應是於該年內從所有該等業務所得的收入總和。

成分基金(Constituent Fund)

組成或構成強積金計劃一部分的投資基金。

供款日(Contribution Day)

僱主須就僱員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或自僱人士須作出其強制性供款)的日子,即:

  • 就一般僱員而言,指供款期終結之日所在的公曆月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特准限期終結之日所在的月份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如該日期為較後者);
  • 就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而言,指供款期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緊接就供款期支付有關入息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 就集成信託計劃及僱主營辦計劃的臨時僱員而言,指供款期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特准限期終結之日所在的供款期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如該日期為較後者);以及
  • 就自僱人士而言, 指供款期的最後一日。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供款附加費(Surcharge)

僱主或自僱人士如到了供款日仍未支付強制性供款,會因逾期未付供款而被徵收附加費。供款附加費相等於欠款款額的5%。收到的供款附加費款項會存入相關僱員/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帳戶。

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
  • 就僱主而言,指每一段僱主向僱員支付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期間;
  • 就一般僱員而言,指每一段僱主向僱員支付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期間,但不包括免供款期所涵蓋的期間;以及
  • 就臨時僱員而言,指每一段僱主向僱員支付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期間。
保存(Preservation)

成員強制性供款帳戶的累算權益,將予保存,直至支付為止。

在以下情況下成員可領回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 年屆65歲退休年齡;
  • 年屆60至64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一生只有一次);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身故;或
  • 小額結餘提取。該成員在強積金計劃中保存的累算權益並不超逾5,000港元及作以下法定聲明:
    • 該成員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及
    • 該成員在過去12個月無須向任何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亦無任何人須為該成員向任何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及
    • 該成員沒有累算權益在任何其他註冊計劃中保存。
重整現有投資分配(Rebalancing of existing investment allocation)

指更改現有帳戶結餘的投資分配百分比。

個人帳戶(Personal account)

用以保存計劃成員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累積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包括供款和投資回報的帳戶。保留帳戶一般不會接受新的供款,但帳戶會繼續根據計劃成員的指示為累算權益作出投資,因此仍會涉及收費。

特淮限期(Permitted Period)
  • 就一般僱員而言,指僱員受僱的首60日,僱主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 就臨時僱員而言,指僱員受僱的首10日,僱主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或
  • 就自僱人士而言,指該人士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自僱人士必須在該段期間內安排自己參加強積金計劃。
累算權益(Accrued benefit)

計劃成員於某個強積金計劃內的實益利益的款項,包括由該計劃成員或就該成員作出的供款數額,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所得的利潤或損失。

僱員有關入息(employee's relevant income)

就有關僱員而言,指由或須由有關僱主作為該僱員在該合約下的僱用的代價而(直接或間接)支付予該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歸屬(Vesting)

所付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供款及僱員供款)及投資盈利,將按累算權益方式,立即完全歸屬成員所有。當僱員離職時,不論在公司服務的年期長短,均有權享有累算權益的百分之一百。但由僱主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須遵守僱主訂下的計劃管限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