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申請

強積金計劃說明書

賬戶申請

確認

權益轉移

確認轉移

確認通知

* 必須填寫
^ 這些項目為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須向稅務局申報的資料
(1) 申請人資料
姓氏(英文) ^
名字(英文) ^
姓氏
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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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款選擇 *
  • 只接受以自動扣賬供款
  • 扣賬日:每曆月第27 日
  • 每月最低供款:港幣300 元
  • 請填妥並遞交「直接付款授權書」
  • 建議使用中國銀行(香港)網上付款/ 電子支票/ 支票
  • 使用中國銀行(香港)網上付款 (如閣下持有中國銀行(香港)賬戶)
    1. 新客戶在未有計劃編號時,請填00000000000 (11個0)
    2. 「備註」輸入「TVC新申請賬戶」、姓名、電話、TVC申請之確認電郵上的參考編號 APXXXXXXXXXXXXX
    3. 交易獲接納後,儲存「交易紀錄」,以電郵傳送此「交易紀錄」予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電郵地址:mpf@chinalife.com.hk
  • 使用電子支票
    1. 請注意支票日期,恕不接受期票
    2. 支票抬頭請填寫「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
    3. 「備註」輸入「TVC新申請賬戶」、姓名、電話、TVC申請之確認電郵上的參考編號 APXXXXXXXXXXXXX
    4. 以電郵傳送電子支票PDF檔案予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電郵地址:mpf@chinalife.com.hk
  • 使用支票付款
    1. 請注意支票日期,恕不接受期票
    2. 支票抬頭請填寫「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並於支票背面填寫TVC申請之確認電郵上的參考編號 APXXXXXXXXXXXXX及聯絡資料
    3. 支票可郵寄至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 (地址﹕九龍紅磡紅鸞道18號One HarbourGate中國人壽中心A座8樓801室) 或利用中國銀行(香港)支票機付款
    4. 如利用中國銀行(香港)支票機付款,請於「繳費單編號」輸入00000000000 (11個0)。交易獲接納後,選擇「列印通知書」並以電郵傳送此「列印通知書」予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電郵地址:mpf@chinalife.com.hk

(3) 投資選擇1 *
(有關費用詳盡資料,請參閱本計劃之強積金計劃說明書)
請注意,只可選擇選項1或選項2作為投資選擇。計劃成員如不想作出投資選擇,可無須這樣做。如閣下沒有作出任何選擇,閣下的累算權益(包括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預設投資策略」並非一項基金- 而是一項運用兩項成分基金,即中國人壽核心累積基金與中國人壽65 歲後基金,統稱「預設投資策略基金」的策略;隨著成員步向退休年齡而自動降低成員的風險。「預設投資策略基金」將以全球分散方式作投資,並投資於不同資產(例如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

於選項2,請指示如何把供款及轉移款項(如有,適用於所有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分配至下列各項基金內。投資分佈百分比必須為整數(例如50%而非50.5%)及其總和須為100%。若閣下並無作出有效的特定投資指示,所有款項將自動投資於「預設投資策略」內。我們視為有效的特定投資指示的情況如下:
  1. 此部分不是留空;及
  2. 閣下指定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分基金(即個別基金選擇)或預設投資策略而非個別基金和預設投資策略的共同組合;及
  3. 當閣下之特定投資指示中個別基金選擇內所有成分基金的投資分配百分比是整數;及
  4. 於個別基金選擇內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分基金的總投資分配等於100%;及
  5. 此表格已簽署及/或此部背書認可
閣下必須注意投資市場可能出現顯著的波動,基金單位價格可跌可升。在作出投資選擇前,您必須小心衡量個人可承受風險的程度及財政狀況(包括您的退休計劃)。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您的獨立財務顧問了解更多詳情。

本人欲投資本人的供款及轉移款項(如有)於預設投資策略(詳情按此)2內:
百份比 %
預設投資策略 DIS 100%
合計 100%



請指示閣下欲投資的成份基金之分佈百分比:
成分基金名稱 百份比 %
中國人壽強積金保守基金 MCF
%
中國人壽平衡基金 BAL
%
中國人壽增長基金 GRW
%
中國人壽樂安心保證基金 RGU
%
中國人壽樂休閒環球股票基金 RGF
%
中國人壽香港股票基金 HKE
%
中國人壽核心累積基金 3 CAF
%
中國人壽65歲後基金 3 APF
%
中國人壽大中華股票基金 GCE
%
中國人壽美國股票基金 USE
%
合計

注意 :
  1. 上述投資選擇並不適用於由本計劃內的其他戶口以單位轉移形式轉入的資產。
  2. 如閣下的累算權益投資選擇為預設投資策略,其降低風險過程一般會安排在閣下每年的生日進行。若 一項或多項指示,包括但不限於認購、贖回(即提取或轉出本計劃)或轉換指示將於有關成員每年降低風險之日辦理,每年降低風險的安排只會在此等指示辦妥(如有必要)後進行。若每年降低風險的安排因前述情況而延遲,每年降低風險的安排將於辦此等指示後的2個營業日之內進行。詳情請參照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最新版本的強積金計劃說明書。
  3. 閣下必須注意,若閣下選定中國人壽核心累積基金與中國人壽65歲後基金為個別基金選擇 (而非預設投資策略的一部分),降低風險的安排將不適用。

(4) 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 *
請在填寫本部分前細閱以下指示:
為何我們要求你填寫本部分?
  • 為維護稅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現正推出適用於金融╱財務機構的資料收集及匯報新規例,名為共同匯報標準(簡稱「CRS」)。
  • 根據CRS 規定, 我們必須確定你的「稅務居住地」 (這通常是你有義務繳納薪俸稅的國家╱地區)。若你的稅務居住地不是香港,我們可能需要將此情況及你的有關賬戶資料告知稅務局,稅務局隨後或會將相關資料與不同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交換。
  • 填妥本部分可確保我們持有你正確及最新的稅務居住地資料。
  • 如你的情況有變,導致本部分內的任何資料不再正確,請於三十天內告知我們,並提交一份已更新的「個人稅務居民自我證明表格(CLT015)」。

如何獲取更多資訊?
  • 如對本部分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我們的服務熱線3999 5555。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已制訂規則,供參與CRS的所有政府使用,並載於經合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簡稱「AEOI」)網站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 另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簡稱「稅務局」的網站了解香港實施AEOI的詳情: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有關本表格內所用詞彙的涵義(例如:「賬戶持有人」和「須申報賬戶」),請參閱《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0A條。
  • 如你對判定你的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經合組織網站或諮詢你的稅務顧問。請恕我們不能提供稅務意見。

重要提示:
  • 這是由賬戶持有人向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 (申報金融/財務機構)提供的自我證明,以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用途。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把收集所得的資料交給稅務局,稅務局會將資料轉交到另一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 如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有所改變,應盡快將所有變更通知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在開立成員賬戶前,必須取得完整及有效的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為避免成員賬戶開立及供款處理(如有)有任何延誤,請細閱並完成以下所有適用部分。
  • 在第(1)部及第(4)部標有符號「^」的項目為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須向稅務局申報的資料。
  1. 本人之稅務居住地只有香港,及沒有處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國家的稅務居住地(而我的香港身分證號碼是我的稅務編號)。
    請選一項。
    如果您有任何外籍標記(例如:住宅/通訊/辦公地址、聯繫電話等),請在以下方框內解釋不屬於此國家/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之原因。
  2. 提供以下資料,列明:
    1. 賬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的國家╱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及
    2. 該國家╱稅務管轄區發給賬戶持有人的稅務編號。
    如賬戶持有人是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是賬戶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必須按下列填寫合適的理由A、B 或 C:
理由 A - 賬戶持有人的國家╱稅務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理由 B - 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理由 C - 賬戶持有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國家╱稅務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賬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

(5) 注意事項
  1.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指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1A條下交付於註冊計劃內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中的供款。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一種新型供款,有別於條例第11條下定義的自願性供款。希望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成員,均可於註冊計劃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及毋須通過僱主而直接向該計劃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2. 每名成員僅可在每個強積金計劃下開立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3. 以下人士均合資格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1. 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或個人賬戶的現時持有人;或
    2.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
  4. 應當注意僱員成員透過其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概不屬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將不合資格進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稅項減免申報。
  5.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可隨時選擇將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內的全部(並非部分)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下的另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6. 所有現時強制性供款適用的保存及提取限制規限均可適用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所持有的累算權益,換言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得累算權益僅在以下提取條件下支付:
    1. 退休(年滿65歲)
    2. 提早退休(年滿60歲)
    3.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
    4.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 罹患末期疾病
    6. 小額結餘
    7. 死亡
  7.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一經撥入計劃,則將悉數歸屬於成員。撥入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均不可退回(如供款超過《稅務條例》所指定的最高可扣稅金額,亦不可退回)或提取(除了以上指定條件外)。
  8. 與其他自願性供款相同,於破產條例下,成員從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得的任何利益之權利,未必可由破產成員的財產中剔除。
  9.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有責任留意如何悉數動用最高可扣稅限額,以及自行報稅。《稅務條例》載有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每個課稅年度的最高稅務優惠金額,應當注意該稅務優惠金額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其他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總限額,而非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單一限額。
  10. 應當注意於某一個課稅年度內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才可申報稅項減免,從另一強積金計劃下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轉入的累算權益則不包括在內。
  11. 若(i)有理由知悉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獲提供的資料及文件為不準確或不完整;(ii)申請人未能提供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為確保遵守反洗錢/報稅相關的適用法例及規例而要求的資料及文件;及/或(iii)在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能認為恰當的其他情況下,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拒絕任何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申請。
  12. 除提取累算權益外,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成員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i)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結餘為零;及(ii)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於365日內無交易活動。

(6) 聲明
聲明
  • 本人現確認已參閱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之強積金計劃說明書,並完全明白該說明書之內容。
  • 本表內及其它本人已簽署之文件所載有關本人參加本計劃之資料皆完整及真確。本人已注意到,就本人之申請,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將根據上述資料處理。
  • 本人現採納「中國人壽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為公積金計劃,藉此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7A條。
  • 本人同意受成立本計劃之信託契約及規章及所有隨時生效之有關修定(包括收費)所約束,同時本人承諾遵守所有條款。
  • 就本人於本表內的所有選擇,本人願意接受一切責任,並確認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毋須就本人所作之不適當選擇而導致之損失負任何責任。
  • 本人知悉及同意,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有關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法律條文, (i)收集本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用途及(ii)把該等資料和關於賬戶持有人及任何須申報賬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賬戶持有人的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 本人承諾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本表格第一部所述的個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本表格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會通知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30日內,向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個人稅務居民自我證明表格(CLT015)」。
  • 本人知悉及確認本人已閱讀並明白及同意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條款。本人於此參加申請表簽署同意,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可根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內所述之有關人等及目的而持有、儲存、使用、透露、發放及移轉本人所提供並由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從此申請表或其他途徑所得)。
  • 本人同意於本計劃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本人明白在條例下要符合資格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本人必須是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或個人賬戶的現時持有人;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
  • 本人確認本人是:
    1. 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及/或
    2. 強積金計劃個人賬戶,及/或
    3.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
  • 本人明白如本人不同意根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為直接促銷目的而使用個人資料”部份所述為直接促銷之目的而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本人需點選下方空格。
以上代表本人就是否希望收到直接促銷材料或聯繫的最新選擇,此最新選擇取代本人於本申請前向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所傳達的任何選擇。
*注意
  1. 根據《條例》第43E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及監禁兩年。
  2. 管理局可能核實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的資格。
  3. 根據《稅務條例》,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 、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致重罰。
  4. 根據《條例》第43E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兩年。根據《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可處罰監禁兩年及罰款。

(7) 申請人簽署

您亦可選擇以手機掃瞄二維碼上載簽名。

以手機掃描二維碼

(8) 上載檔案
  • 請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副本。
  • 如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請提供香港身分證及護照之副本。(只需附有個人資料及護照號碼之頁)
  • 上載提示:
    • 圖像總大小以檔案5MB為限
    • 支持圖像格式為: JPG 和PNG

(9) 推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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