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本詞彙釋義包括一些在本網站所指及採用的詞語。本詞彙釋義是根據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而編寫及只供參考。雖然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已合理審慎地編寫詞彙釋義,但切勿誤把詞彙釋義替代閱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例。成員須就詞彙釋義的詞語及其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權責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可調動性(Portability)
當成員轉職時或自僱人士終止自僱而轉為受僱時,有關權益將會轉往:
a) 另一計劃(如新僱主的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
b) 同一集成信託計劃的另一賬戶內;或
c) 成員自行選擇的另一集成信託計劃的賬戶。

自僱人士(Self-employed persons)
自僱人士是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的人。自僱人士的入息可源自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在香港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業務。基本上,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生意的合夥人都屬於強積金制度所指的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之有關入息(Self-employed person's relevant income)
a) 利用評稅通知書
自僱人士可用最近評稅通知書內的應評稅利潤作為強制性工供款的有關入息。
b)自行聲明
在以下情況,自僱人士可以用書面作聲明,向計劃受託人申報相等於上一課稅年度個人應評稅利潤的有關入息。
- 該自僱人士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與他出示該通知書作為其有關入息的證據的日期,超過逾兩年 ;
- 自僱人士就最近評稅已提出上訴;或
- 該自僱人士就其有關入息向核准受託人出示的證據,並非由他的最近期之評稅通知書組成
c) 按有關入息的最高水平作供款
毋須向受託人提交任何入息證明,作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供款(即每月供$1,000或每年供$12,000)
d) 無法證明有關入息
如自僱人士無法提交任何入息證明(評稅通知書或申報利潤)及聲稱收入少於有關入息上限,而計劃受託人亦信納其情況,他可以按個人入息免稅額當作有關入息。
e) 蒙受淨虧損
如自僱人士蒙受淨虧損,自僱人士可申請暫停支付強制性供款。該自僱人士須向受託人提交一份顯示其業務淨虧損款額的計算方法的結算表。計算淨虧損的財政期, 應以自僱業務最近的整個財政期為準。如自僱人士的業務在其後任何一個財政期已計算出應評稅利潤(即每年HK$78,000),則該自僱人士須恢復支付強制性供款

成分基金(Constituent Fund)
註冊強積金計劃內作投資工具的基金或指組成該註冊強積金計劃內構成部份投資工具的基金。

供款日(Contribution Day)
僱主必須在供款日或之前向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
就非臨時僱員而言,指下列任何一段期間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以較後者為準):
- 涵蓋有關供款期終結日的公曆月;或
- 涵蓋特准限期終結日的月份。
就非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而言,指下列任何一段期間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以較後者為準):
- 有關供款期;或
- 涵蓋特准限期終結日的供款期。
就自僱人士而言,指供款期最後一日。

供款附加費(Surcharge)
供款附加費是指僱主沒有在法律限期前繳交供款而需繳付的罰息。由2003年2月1日起,供款附加費的計算方法為僱員及僱主欠供的強制性供款額的5%。

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
就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而言,僱主向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
就非臨時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而言,僱主向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但:
- 如僱員的工資期不多於一個月(如每週或每月),則不包括受僱第30日所在的工資期;或
- 如僱員的工資期多於一個月(如每季),則不包括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
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向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
就自僱人士而言,可選擇供款期為每年或每月。自僱人士必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前不少於30日就下述事項通知受託人:
- 下一個計劃財政年度的有關入息
- 選擇每年或每月供款方式。倘選擇以每月方式供款,可書面通知受託人供款期,而每月供款限期為該供款期的最後一日。如選擇每年方式供款,供款日為計劃財政年度的終結日。

保存(Preservation)
成員強制性供款賬戶的累算權益,將予保存,直至支付為止。
在以下情況下成員可領回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a) 年屆65歲退休年齡;
b) 年屆60至64歲並提早退休;
c) 永久離開香港(一生只有一次);
d)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e) 身故;或
f) 小額結餘帳戶

保留帳戶(Preserved account)
指強積金計劃內的一個帳戶(除供款帳戶外),該帳戶持有前度受僱期或前度自僱期內的累算權益。

重整現有投資分配(Rebalancing of existing investment allocation)
贖回現有累算權益的單位,並根據計劃成員新基金分配選擇的投資比重指示,把贖回基金所得的款項認購單位

特淮限期(Permitted Period)
僱主必須為合資格的僱員在受僱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就自僱人士而言,特准限期指自僱人士開始自僱後必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

累算權益(Accrued benefit)
指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際利益的款項,該款額包括由該計劃成員或就該成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虧損)所產生的數額。

僱員有關入息(employee's relevant income)
就僱員而言,指由或須由有關僱主作為該僱員在該合約下的僱傭的代價而支付予該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以及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均會被納入僱員「有關入息」內,但不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歸屬(Vesting)
所付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供款及僱員供款)及投資盈利,將按累算權益方式,立即完全歸屬成員所有。當僱員離職時,不論在公司服務的年期長短,均有權享有累算權益的百分之一百。但由僱主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須遵守僱主訂下的計劃管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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