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涵蓋範圍
獲豁免人士
加入強積金計劃的限期
供款簡介
轉換投資選擇
累算權益的歸屬及可調動性
僱員終止受僱/自僱人士終止自僱
提取累算權益的原因
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抵銷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實施。根據現行法列,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僱員及自僱人士需參加由積金局核准的受託人公司管理的強積金計劃。在此制度下,僱主和僱員須共同向僱員戶口作出供款。根據法例規定,揀選強積金受託人及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僱主的責任,而僱員有權選擇成分基金。

 

 

1. 所有僱員(包括全職或兼職)年齡介乎十八至六十五歲:

  • 在連續性僱傭合約下受僱60日或以上的非臨時僱員。
  • 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僱主按日聘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的人士的臨時僱員。

2. 所有六十五歲或以下及十八歲以上的自僱人士。

 

 
(a) 在港工作不超過十三個月的海外僱員;
(b) 已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來港工作人士;
(c)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d)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e) 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駐香港辦事處的僱員;
(f) 家務僱員;及
(g) 自僱小販。

 

 
(a) 僱主必須在非臨時僱員受僱後60日內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b) 僱主必須在臨時僱員受僱後10日內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c) 自僱人士必須在開始自僱當日起計算的60 日內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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